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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屋租到凶宅怎麼辦?如何避免、處理解約一次告訴你

凶宅人人都怕,租屋前發現還可以不租了,但如果是簽約完入住發現有「異狀」,租客應該怎麼辦呢?今天租租通要教大家辨識「何謂凶宅」、發現「租到凶宅」時的正確處理方法,以及「避免租到凶宅」的辦法! 什麼是凶宅? 法律上認定的凶宅跟大家想的有點不一樣,可能大家會認為有人在屋內死亡,就算是凶宅。但其實並非如此!凶宅範圍的認定可以分成兩種:一種是法院實務認定,另一種是內政部函釋,接下來介紹兩種之間的差別。 法院實務認定: 凶宅是指「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」(例如被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等「非正常因素」導致死亡),且應包括事件發生的經過、該事件公諸於外之程度、事件經過時間久暫等等因素來判定。也就是説,死者最初的求死行為發生在哪一戶,那一戶就是凶宅。 內政部函釋: 限於「賣方產權持有期間」,並且符合兩種條件之一, ①在「專有部分」曾發生凶殺或自殺之事實,並陳屍在專有部分。例如:在屋內燒炭自殺死亡。 或是 ②雖然不是陳屍在專有部分,但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而且致死的行為。例如:從10樓跳樓,掉到2樓陽台(專有部分)死亡,這樣2樓跟10樓都是凶宅。 專有部份:在使用上有獨立性,其他人不能任意進出及使用的部分,例如自家的房間、附屬陽台。 共用部分:專有部分以外的附屬建築,例如公設、屋頂或其他住戶可共同使用的部分。 約定專用部分:共用部分經所有住戶約定,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,例如:大樓的某空地原本可供大家使用,但經過住戶約定只讓某特定人或住戶使用,如地下室車位,一樓前院或地下室。 約定共用部分:專有部分經約定,供大家共同使用的部分。例如某住戶所有並持有的走道,經大家約定要提供給大家共同使用,例如騎樓。 可養寵、可租補、台水台電計費等各種特色房源等你來搜尋